许政办[20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04-0003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4-15 14:28
  • 名 称 :许政办[20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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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全市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科研、信息化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教育人才需求调查预测工作。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

     

    (十)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负责对外汉语国际交流与推广工作;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按规定协调指导高等教育的教育改革和评估。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四)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综合协调机关行政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收发文处理、保密、政务公开、档案、计划生育、保卫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管理;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高中以下学校校长队伍建设;接收师范院校毕业生档案;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资金管理和基建科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和教育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负责市直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参与编制市直学校和局属单位教育事业费预、决算;监督、督促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贯彻落实;管理国有资产;指导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规划的实施及落实;拟订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管理全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管理国内外教育贷款和赠援款。

     

    (四)基础教育科

     

    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全市基础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德育、法制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负责全市幼儿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教育教材选订工作;负责指导初高中升学录取、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毕业证书审验发放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管理、教学资源开发、人员培训、应用指导工作;负责指导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实验设备配备;负责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普通话推广和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负责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牵头负责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调整及毕业证书的审验发放;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管理与指导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

     

    (六)师资培训科

     

    制定全市师资培训工作的计划和长远规划;综合管理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教师专业资格的考核工作;参与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

     

    (七)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拟订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协调学校组团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指导学生的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

     

    (八)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定党委有关落实贯彻上级党委的政策、规章政策及工作意见;负责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日常党务工作。

     

    (九)学校安全科

     

    负责协调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校舍、食品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市教育系统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受理教育系统来信、来访,办理有关信访案件;排查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系统稳定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及周边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负责承担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巩固提高的检查和督查;承办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负责承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组织和监督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负责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申办事宜。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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