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许昌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4月18日
许昌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为载体,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高低效土地利用效率,为加快“五型许昌”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对全市范围内城区、产业集聚区和乡镇(街道)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以及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清理机关事业、产业集聚区、城市建成区内各类工业企业、城中村以及已供未用等各类低效用地,并对清理出来的低效用地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清查范围
(一)产业集聚区内各类低效使用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划或招商引资协议进行开发建设的,或虽已进行了开发建设,但项目建成后因产品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连续1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利用率低下的,以及现行城市规划已调整为其他用途的建设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各类工业用地。中心城区建成区重点区域:农大路以南、聚贤街以北、魏武大道以西、劳动北路以东区域;西外环以东、宏腾路以南、许州路以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街和许昌县南外环以北区域;玉兰路以东,忠武路以西,洪河南街以南,东鹏街以北区域;昌盛路以南,汉风路以东,永兴西路以北,双楼路以西区域;尚集街以南,魏武大道以东,永兴东路以北,许州路以西区域。各县(市)建成区重点区以本地规划部门确定范围为准。
(三)城市建成区内机关单位用地以及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搬迁、合并等空闲的单位用地。
(四)城市规划区内未实施拆迁改造的城中村用地。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至中原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农大路。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本地规划部门确定范围为准。
(五)各类已供应未利用土地。(六)违法建筑拆除后形成的空闲土地。(七)城市建成区和产业集聚区内无法单独规划实施开发的边角零星土地。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推进措施,适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排查阶段(5月—6月)。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低效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清查台账。
(三)集中处置阶段(7月—10月)。对照清查台账,市本级清查土地由各区逐宗提出处置建议,经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后提交市土地资源保障工作联席会会审确定;各县(市)清查土地由各县(市)依法依规,自行处置。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底)。市政府成立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工作检查验收组,实行各县(市、区)处置情况互查,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建立健全遏制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五、处置要求
突出规划引导,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按照以“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节约集约、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一)产业集聚区外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工业用地。应积极实施“退城进园”、“退二进三”,科学编制腾退搬迁计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对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
(二)产业集聚区内各类低效使用的工业用地。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收储整理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并符合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按新的城市规划已调整为住宅、商服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收储整理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三)城市建成区内机关单位用地以及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搬迁、合并等空闲的单位用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活动,通过相对集中办公,对清退土地予以收储,调整规划后,予以公开出让,优先满足社会用地需求。
(四)城市规划区内未实施拆迁改造的城中村用地。各地应制定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分批、分宗实施改造。同时,要充分调动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按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运作,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五)各类已供应未利用土地。对用地者因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不满1年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满1年不满2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征收闲置费,满2年的予以无偿收回;对政府原因(需政府出具闲置原因书面证明)造成闲置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
(六)违法建筑拆除后形成的空闲土地。对已征收完毕的可按新的城市规划进行公开出让,未征收的要进行复垦或恢复原用途。
(七)城市建成区和产业集聚区内无法单独规划实施开发的边角零星土地。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并入相邻宗地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是本次清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自辖区内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集中排查和土地处置工作。
(二)强化部门配合。清查工作具体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对清理核查发现的低效用地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规划部门暂缓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暂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环保部门暂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
(三)严格督促检查。市土地资源保障工作联席会定期研究全市清查情况,通报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对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组织不力、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监察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开发改造方案审核报批,严格批后监管,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严防再开发中出现新的低效、闲置用地。
附件:许昌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许昌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堃(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曹迪(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晓(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陈念卫(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燕万年(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永标(市发改委项目办主任)
唐广蕾(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寇宏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伟宏(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刘枫(市工信局纪检书记)
孙怀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马光伟(市国土资源局纪检书记)
黄河(禹州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苏凯强(长葛市政府副市长)
赵宪领(许昌县政府副县长)
海松伟(鄢陵县政府副县长)
杨方晓(襄城县政府副县长)
黄中阳(魏都区政府副区长)
范忠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申保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周新民(东城区管委会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苏晓任办公室主任,陈念卫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