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12-00016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2-01 08:32
  • 名 称 :关于《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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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57号)要求,我市制定了本《实施意见》。总体目标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而设定,具体为:到2020年,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安全设施齐全、运行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显著提高,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进一步改善;具有区域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前置考古工作措施完善,文物考古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显著增强;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尤其是三国古迹的保护利用得到整体规划,开发建成新的文物旅游景区,向公众开放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加,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进一步彰显;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文件内容

    《实施意见》的制定结合许昌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总体要求,提出了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尤其是三国古迹的保护利用得到整体规划,开发建成新的文物旅游景区;三是加强保护管理,强调要按照我市前置考古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加强市、县建设用地考古工作。对市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总规的文物保护展示区进行重点规划;四是推动合理利用,明确要支持当地政府在城乡建设中对文物资源进行科学有效地展示利用,结合景观、绿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等建设,对文物古迹进行原址保护、开发利用,使其成为城乡建设中的新亮点;五是筑牢安全底线。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健全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基础,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六是强化保障措施,提出要参照国家和省级模式设立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提前研究确定年度文物保护与利用项目,为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主要特点

    与2004年印发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许政〔2004〕1号)相比,主要创新有四方面。一是合理设定目标。文件确定的到2020年文物事业主要发展目标,既符合省政府文件要求,又与许昌市“十三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二是体现许昌特色。重点围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传统村落、重要遗址、国保省保单位的保护加以推进。三是创新利用举措。如着力打造三国文化游、钧瓷文化游、中医药养生健康游等文物旅游品牌,以提升许昌文物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进提高文物保护利用科技化水平;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广社区博物馆建设等。四是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提出将文物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首次提出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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