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一)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12-00011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2-12 09:42
  • 名 称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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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一)

    2016年8月30日,许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30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为了便于我市广大市民群众知晓《条例》的内涵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执法人员准确理解运用《条例》,许昌市人大法制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以解读。

    解读一 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即《条例》在我市适用的区域作了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这一条的上位法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这里的“市区建成区”是指城市中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建筑物密集,单位和居民比较集中的区域,也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区域。此外,《条例》结合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实际,没有对《条例》适用范围作具体的罗列和僵化的规定,而是赋予其动态的概念,无论是“市区建成区”,还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均可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适时作出适当的调整,这样的规定比较贴近当前城市发展的实际。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即“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这里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市、县(市、区)的城管部门。此外,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下移执法重心,推动执法事项的属地化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将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为此,《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市容环境卫生属地管理的原则。还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亟须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此《条例》规定“公安、工商、规划、水务、环保、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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