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12-00030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2-13 14:52
  • 名 称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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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解读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国内各城市以往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仅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专业单位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和市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共同参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专门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就有“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说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提升和管护必须有社会各个层面的参与,才能管理到位,取得实效,才会为市民群众提供一个舒心、宜居、文明、有序的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将管理责任归属明晰化,既是防止个别责任主体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又是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保障。《条例》第九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城市道路、居住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单位、公共水域、在建待建拆迁工地、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等责任区及其对应的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确定,并进一步补充规定:“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对责任人应负的市容环境卫生的管护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采取分类列举的方式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的标准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这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以及日常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工作机制。它以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为主要内容,明确了临街单位、门店、住户的协助管理责任,引导、督促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这几条规定,使责任区制度较为全面、完整,形成了政府主导,全社会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充分体现了《条例》总则第三条中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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