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五 )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12-00013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2-19 12:00
  • 名 称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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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五 )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直接影响市民群众的工作、生活质量。《条例》结合当前许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随着城市建设投资主体与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定点难、建设难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卫生设施只拆不建、不配套、不同步建设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并规定 “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建设,并处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条例》还细化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需事先报批”程序,明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进一步强化监管。

    2.生活垃圾管理。从我市的现状看,社区生活垃圾收集基本能够做到定点投放,只是投放时间不明确、不统一,导致生活垃圾在收集点存放时间较长,不仅气味难闻,而且容易滋生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传染疾病。针对这个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日产日清”。此外,垃圾分类试点虽然已推行多年,但受限于市民缺乏分类习惯和常识、分类处置机制缺失等原因,效果不甚明显。垃圾规范分类,不能寄希望于一蹴而就,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既要政府重视,又要正向激励,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因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逐步推行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待条件成熟时将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3.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垃圾是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等体量较大的废弃物。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不仅占用大量土地、空间,而且严重污染环境。近年来,我市坚持创新,探索走出了一条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道路,不仅有效解决了建筑垃圾无处堆放、污染环境等难题,而且实现了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对促进许昌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针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车辆运输、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管理等问题多发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以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经验的法制化进程。

    4.其他废弃物管理。餐厨垃圾腐蚀性强、分解速度快、易散发恶臭,干电池、日光灯管等危险废弃物含锰、汞等重金属且有放射性,医疗垃圾含有不同程度的细菌、病毒和有害物质,这三类垃圾的危害性远超普通生活垃圾,如处理不当,极易成为社会环境公害源,甚至可能成为疾病流行的源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于餐厨垃圾处置涉及内容较多,处置技术和标准发展较快,《条例》第三十一条没有对餐厨垃圾处理做具体的明确,仅规定“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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