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六)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1-00005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1-05 10:40
  • 名 称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六)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六)

    法律责任之一

    1.罚则的设置原则。绝大多数罚则的设置均采取“责令改正前置”的设置原则,即先责令违法相对人限期改正或者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再处罚,而不是直接处罚,使处罚更为人性化,也充分贯彻了《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这种缓冲式执法更有助于违法相对人从内心接受并主动配合执法,也会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少数罚则的设置采取“责令改正并同时作出处罚”,主要是基于针对特定违法行为处罚效果的考量,比如有些“弹性违法行为”,如果针对其处罚采取“责令改正”前置,违法相对人就有可能在被责令改正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换个时间、地点会再次违法,起不到应有的处罚效果,如《条例》第四十二条针对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露天烧烤的处罚“……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还有一些违法行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也采取“责令改正并同时作出处罚”,如《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的处罚,以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等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的处罚等。总之,设罚总的原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解决现实管理难题和突出问题。

    2.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是针对露天烧烤占道经营、油烟扰民、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剩菜泔水等废弃物污染环境等问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经营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通过对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露天烧烤的违法相对人加大处罚力度,以促使有关管理相对人按照规定区域和要求规范露天烧烤行为;二是对关涉到公众利益的城市夜景灯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损坏、擅自移动拆除等违法行为,以及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中未按照要求履行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违法行为,也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这类侵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使市民群众能够充分分享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成果。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