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七)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1-00002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1-09 10:33
  • 名 称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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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之七)

    法律责任之二

    1.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条例》不仅对市民群众的行为作了必要的规范,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必要的约束,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责任要求和监督,并且注重保障执法过程中有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条例》第五十三条列举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包括不依法执法、粗暴执法、故意毁坏及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行政不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此外,《条例》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执法部门在调查搜集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时,可以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这种必要的调查手段,并对具体应当如何使用“先行登记保存”作了规范,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以及其他不宜保存的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处理,这个“二日”是指自然日,并且规定在保管期间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条例》对规范执法部门执法和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全面考量。既赋予执法部门必要的执法调查手段和权力,又规定其应尽的注意和保管义务,切实贯彻了权力义务一致性和合法、合理行政的行政法理要求。

    2.对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劝阻人、举报人等提供必要保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侮辱、围攻、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既包括执法人员,又包括协助执法人员。“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主要是制止、揭发、证明违法行为的人。在执法实践中,依法执行公务时常被干扰、阻挠,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行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热心市民群众也会受到不应有的人身威胁和伤害,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还是“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他们首先都是公民,应当对他们的人身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对于执法人员,他们还有另外一个作为国家代表象征的公务员身份,对于他们基于公务员身份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提供必要的、全面的执法保障,这既是国家权力有效行使的题中之意,又是法律法规顺利施行的内在要求。 (本报记者 刘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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