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直通车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3-00123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3-30 09:45
  • 名 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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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直通车

    核心法律制度八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条例》第五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许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说是房屋的“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房屋过保修期后,对小区物业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比如楼道、外立面、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散水面、屋面、电梯、照明灯具、管道、防盗门、消防器具、排烟排气通道等项目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延长房屋的寿命。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业主缴纳维修资金后擅自挪用了,当出现房屋承重结构损坏、屋面漏水、下水主管道堵塞、小区道路破损等问题时,就可能因失去修缮资金保障而无法维修,从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降低房屋使用寿命。因此,加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对我们居住的房屋能够更安全、舒适、长久使用,并对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支队新办公地址:东城区安和街瑞贝卡新天下北院A座8楼,热线电话:2168198、216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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