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许政〔2010〕74号)、《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许发〔2014〕5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许政〔2015〕34号)、《许昌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二、对于民办学校有什么政策上的支持
1、资金扶持:对建设、规划手续齐全,验收合格、总资产达到1500万元以上,在校生500人以上,已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审批的新建学校,可以申请新建民办学校奖;对新增投资200万元以上、规模新增6个标准班以上,达到国家均衡验收标准,已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审批的改扩建学校可申请改扩建学校奖;
2、加强民办学校财产权益保护,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工作交流制度。
3、落实用地政策、减免有关税费、教师待遇、保障学生权益、规范招生收费等优惠政策营造加快民办学校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
三、如何把民办教育做好
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好各项政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和正常教学秩序,对扰乱学校教学活动、破坏校舍、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予以查处;大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形成理解、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民办学校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等级督导评估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民办学校的设立及停办、撤销由社会事务管理中心按照工作权限及有关建设标准予以审批,否则将依法给予处罚和取缔;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