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 索 引 号 :00574741-0/201707-00003
  • 信息分类: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生成日期:2017-07-12 10:10
  • 名 称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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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措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组织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报批;监督管理测绘和地图市场;承担全市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和申报及职权范围内测绘任务的备案;承担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九)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市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管理,依法管理市级采矿权的出让及相关事项的审批,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行业。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五)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办法,组织协调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机制;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八)负责所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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