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四)国家、我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12月31日
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执行。2018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所需个人缴费,由参保地所属政府解决。
在市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补贴50%,其余50%由个人负担。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直标准确定本地相关人员的财政补贴标准。
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
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 (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200 | 200—800元70% |
县级 | 城区所在地以外二级以下 (不含二级) | 200 | 200—1200元63% 1200元以上83% |
城区所在地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 400 | 400—1500元63% |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500 | 500—3000元55% |
三级医院 | 900 | 900—4000元53%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53% |
三级医院 | 1500 | 1500—7000元50% | |
省外 | 1500 | 1500—7000元50% |
14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共23种: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心衰、高血压(Ⅱ期及以上)、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除外)、精神病、脑性瘫痪(限6岁前)、心脏搭桥术后、心脑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丙型肝炎、冠心病(非隐匿型)、肺心病、癫痫病、肾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
报销比例: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实行按病种、按月设置支付限额的办法管理,超出当月支付限额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达不到当月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支付限额按月结算不累计。
3、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住院33个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
门诊10个病种: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Ⅰ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
4、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一例600元,剖宫产一例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5、新生儿医疗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概念及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保障范围及保障水平。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保障水平主要包括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三方面。2017年度起付线为1.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分段 | 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 | 5万元—10万元 (含10万元) | 10万元以上 |
报销比例 | 50% | 60% | 70% |
3、大病保险费用报销流程。
(1)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经批准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医疗机构就医且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携带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医保卡复印件、城镇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保存处红章的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到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八、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困境儿童。
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
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市直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 直:2628159
魏都区: 2661626
建安区:5115809
禹州市:2077266
长葛市:6197019
鄢陵县:7162320
襄城县:83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