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许政办〔2017〕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市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群众安居,事关社会和谐。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底,全市缴存单位2787个,累计缴存职工32.82万人,归集余额52.26亿元,贷款余额50.64亿元。自2011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年均增长19.7%,贷款规模年均增长35.4%,缴存使用规模持续扩大,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仍存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完善问题,制度建立集中在党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个别县(市、区)党政机关二级机构、部分系统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尚未建立。特别是全市还有一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建制缴存,截至目前,“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只占全市缴存单位的25%左右。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2016年底,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具体政策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文件起草后,先后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结合各单位意见建议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讨论稿并于10月18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和胡市长的要求,我们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制度的普惠性。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将融入城市,城市新增人口住房需求和原有居民改善型需求同时存在。进一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问题,有利于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
(二)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自主缴存者实行自愿缴存、自主提取和享有同等贷款权利原则。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方面,增强制度的吸引力。
(三)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公平性。规范缴存标准,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维护制度的公平性。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新形势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新要求,从政府层面出台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扩面建制工作,重点是将已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民营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从而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针对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符合我市实际,内容丰富,措施有力,涵盖面广,创新性强。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提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三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二是坚持注重使用、便民惠民;三是坚持依法行政、防控风险。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提出了2017年底实现全市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的全覆盖,重点督促我市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有序推进其他民营企业逐步建立,将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的目标。第三部分为主要任务。分别从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分别从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执法力度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一)关于制度受益范围。一是明确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出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也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可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分类推进原则。包括三个层面内容:
一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国有企业的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建制。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不分职工身份和用工性质,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制。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率先推进缴存工作,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的全面覆盖。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可适当放宽全员缴存期限,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事先约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第十六条“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的要求,《实施意见》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关于规范使用政策。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住房保障功能。2015年,国家和我省的使用政策密集调整,我市采取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等措施落实“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操作不规范、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以支持基本住房消费为原则,全面梳理现行政策,强化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需求。
二是增强住房消费能力。要求各地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实施意见》提出适当放宽自主缴存者的提取条件,不断增强制度吸引力。
三是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随着贷款、提取业务的快速发展,贷款余额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使用率持续高位运行,行业风险正在积聚。同时,还存在部分职工贷后停缴的现象,损害了正常缴存职工的权益。《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四)关于政策性措施
一是加强风险管控。针对因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等导致的贷后停缴问题,提出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可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但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二是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2013年以来,山西、山东、湖北、四川等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用工合同,政策效果十分明显。
三是为加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缴存工作,人民银行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贷款融资方面进行适当限制。
四是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部门、工商联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
五是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通过媒体不定期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关于缴存使用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自主缴存者的缴存手续。根据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点,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具体缴存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是自主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三是自主缴存者的提取使用。自主缴存者自愿缴存,随走随取。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四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目前无论当年缴存还是上一年度的余额都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结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的记息日为6月30日。
《若干意见》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解决,不断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水平和广大职工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