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 索 引 号 :11411000747423482Y/201801-00054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2017-11-15 15:58
  • 名 称 :严格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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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格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解读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近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对我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定。

    实现安全生产无缝监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我市出台了《职责》,并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明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为、可以为”的事项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实现安全生产无缝监管,我市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梳理和细化。

    细化安全生产权力责任

    《职责》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总体要求,《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职责》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军分区、检察院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部分明确了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是对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等近37个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第三部分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要求。

    《职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职责》明确了军分区、检察院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许昌军分区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市人民检察院要依法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立案查处。

    《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对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等37个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职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了要求,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明确我市今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依据

    9月30日,我市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会议研究了《职责》起草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等要求落到实处,不得以“三定方案”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由讨价还价、推诿扯皮。

    会议要求,全市要以《职责》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抓好隐患排查,持续深化拉网式大排查活动,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隐患,严格落实“台账制、交办制、督察制”,限时办结、及时整改;抓好专项治理,深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的安全治理,持续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学校、养老院、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范,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职责》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监管执法职能但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边界,是我市今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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