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加强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6729/201801-00012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2017-12-26 11:45
  • 名 称 :对《关于加强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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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关于加强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关于加强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关于加强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致使广大农村“留守老人”家庭数量急剧增加,农村老龄化形势极为严峻。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都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老人,大都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养老院的费用使得有入住养老机构刚性需求(主要是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无法企及;护理强度高、子女大多外出打工等原因,使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多数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生存状况堪忧,这部分人员靠自身力量难以脱贫,精准帮扶、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问题事关全市脱贫攻坚、事关全面深化改革、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文件内容

    (一)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市每个乡(镇)依托敬老院至少建1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所有行政村均建有农村幸福院,同时依托12349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网络平台和智能化应用,有效辐射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面建成20分钟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圈,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问题基本解决。

    (二)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加强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要加快敬老院转型提升、积极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大力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推行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探索开展互助和志愿养老服务、推进农村医养结合服务。《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入住具备运营资格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基本生活补助和照料护理补助,同时明确了补助标准、申请流程、资金来源及拨付流程。

    三、特色亮点

    《关于加强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养老的实施意见》(试行)是我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和民政部关于建设国家健康养老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精准脱贫工作部署提出的创新性政策。《实施意见》(试行)提出的入住具备运营资格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农村非五保困难老人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基本生活补助和照料护理补助、在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安排公益性岗位均为我市首创性政策,走在全省前列。

    入住养老机构基本生活补助按照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2扣除当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给予补助(2018年,每月115元左右),照料护理补助参照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6和1/3确定(据初步估算,2018年,许昌市区及长葛市半失能老人、失能老人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分别为287元/月、573元/月,其他县市分别为262元/月、523元/月),所需资金市、区(建安区)按5:5的比例负担,其余县(市)由县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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