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链接:《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核心法律制度八十九: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
解读:《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夜景灯饰管理。靓丽的城市夜景照明不仅可以营造良好的光照环境,丰富群众的夜生活,而且是展示城市发展成果和体现城市个性的艺术。但夜景灯饰的无序、过量设置,不但无法形成景观,而且会造成光污染,影响群众生活。因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使亮化效果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许昌市城建监察支队温馨提示: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的美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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