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制度八十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许昌市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地各种清运车辆不准进入;车轮和车身没有冲洗干净的不准出、超高装载的车辆不准出、无包扎遮盖的清运散装货物车辆不准出,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解读:施工工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市政设施施工工地、道路路面施工工地、道路管网施工工地、桥梁涵洞施工工地等。施工工地的车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作业车、工具车、材料运输车及访客车,尤其是运输工地建筑垃圾的车辆在离开施工工地时,一定要对车体进行清洗,保持车体清洁,并按指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运行,确保路面整洁。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对加强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许昌市城建监察支队温馨提示: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的美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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