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制度九十二: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解读: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作为城市交通的主要设施,为城市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对市民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道路建的好,交通变得越来越顺畅,出行也就方便了许多,而道路上的施工关系着市民的出行和生活是否便利。
所以,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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