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373B/201801-00030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 生成日期:2018-01-16 11:40
  • 名 称 :许昌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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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审计组组长要安排专人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应与审计目标相一致。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三)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四)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五)与被审计(调查)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制报送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调查)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调查)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控制审计现场工作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在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审计中,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碰头会,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如实反映重大事项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讨论结果。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调查)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调查)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局领导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审计组组长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法规科派人参加。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六)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许昌市审计局审计现场廉政监督实施办法(暂行)》(许审〔2016〕19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一)落实专人保管制度。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工作底稿、会议记录等,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二)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标明国家密级和申明属于商业秘密的有关会计资料、文件、储存介质等,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专人登记、保管。对其中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秘密事项,要进行人员限定;对复制、摘抄的文件资料,要按原件进行管理。各种文件、资料用毕后,要及时归还。

    (三)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在非保密场所或电话通讯中,谈论秘密。记录保密事项,应使用保密或专用笔记本。不准擅自复制、摘抄、拍照、收藏秘密的文件材料。

    (四)召开内部会议或研究需要保密事项的场所,要采取保密措施。存放密件和资料的器具,要符合保密要求。审计人员离开办公地点或下班时,文件材料入柜落锁。被审计单位和无关人员,不经审计人员同意,不准进入审计办公房间。

    (五)审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审计署、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定密范围,确定和标明密级。对于未归档的,含有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审计文件、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保管、使用和销毁。

    (六)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并做好领用和缴销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审计期间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调查)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对审计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廉政保密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总结评价结果应当公示并纳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局监察室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形式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调整撤换相关人员: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超出项目审计范围进行外部调查及取证;

    (二)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四)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五)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六)重要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八)与被审计(调查)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九)向被审计(调查)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同时遵守市局对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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