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暂时调整《旅行社条例》 允许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947N/201801-00006
  • 信息分类: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市旅游局
  • 生成日期:2018-01-30 10:27
  • 名 称 :国务院暂时调整《旅行社条例》 允许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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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暂时调整《旅行社条例》 允许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根据2018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旅行社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其中,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整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国务院将对《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2017年,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7个新设自贸区挂牌运行,加上此前成立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区,我国自贸区总数已达11个。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11月,我国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6366家,占全国的20.7%,实际使用外资915.1亿元,占全国的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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