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6729/201801-00014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2018-02-12 09:1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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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为什么要出台《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精神,我市于2003印发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03〕59号)。许政〔2003〕59号印发后,对保障我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促进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文件印发至今已有14年之久,原有的许多规定已经跟不上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新的政策和规定,迫切需要我们对原的的政策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9个部分共28条,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政府新的救助政策精神,学习借鉴了郑州市“八位一体”救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发现、排查、界定、告知、护送、帮扶、安置等救助环节的职责,细化了危重及特殊病人救治救助措施,规定了分类救助模式和责任划分。

      (一)明确了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实现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救助管理必须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必须坚持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对救助对象和不予救助、终止救助的情形进行了界定。救助对象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在市、县区街头流浪的少年儿童。不予救助的情形: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的;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终止救助的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站的;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的;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三)明确了救助对象的排查确定和护送。明确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安、城管、住建、人社和救助管理站等部门发现救助对象、告知救助对象接受救助的义务和责任;对特殊救助对象的护送办法进行了明确,解决了救助对象发现困难、护送困难的问题。

      (四)明确了救助对象的帮扶和责任划分。对民政部门的帮扶责任,公安、城管部门的救助责任,卫生部门的救治责任,铁路、交通、信访等部门的救助责任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包括魏都区、建安区、示范区、开发区、东城区)及其派出机构的救助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五)明确了危重及特殊病人的救治和救助。进一步明确了卫生部门、定点医院、救助管理机构对危重及特殊病人的救治救助责任。

      (六)明确了受助人员的管理。明确了救助管理机构接收的救助人员的分类施救办法、救助时限、安全管理和特殊情况的处理措施。

      (七)对受助人员的安置、返送、救济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对包括特殊受助人员、无认知能力受助人员在内受助人员的救济、返送和安置办法措施进行了明确。

      (八)明确了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一是完善救助管理体系;二是加强自身建设;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

      (九)完善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责任追究;三是明确了救助帮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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