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803-00048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2-22 10:20
  • 名 称 :《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 文 号 :许政办 [2018]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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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许政办 [2018] 5号

    原文链接:《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许政办〔2018〕5号)

    一、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管理,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我市出台了《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六部分,主要明确阐述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计提、审批和监管等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第二部分规定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计提标准;第三部分明确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第四部分明确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拨付制度;第五部分明确了屋征收工作经费的审批管理;第六部分明确了屋征收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一)明确经费标准。为科学合理确定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办法》明确规定,按照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总额分段计提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二)明确使用范围。为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支出的五类范围包括:用于调查登记、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要的办公房屋租赁、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等;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经费等;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评估、法律服务费用等;房屋征收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三)建立拨付制度。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3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二、文件出台意义

    实施《办法》,一方面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计入征收成本,为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另一方面,为房屋征收工作依法依规使用国家政策性融资、上级奖励补助资金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出台后,将为规范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棚户区改造和曹魏古城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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