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为什么要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
答:环境保护税源于排污收费制度。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环境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是为了增强财政收入,而是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4.哪些情形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区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5.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当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6.我省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的通知》(豫人常〔2017〕46号)的文件规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同,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200元。
7.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如何操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情形暂予免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9.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0.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11.纳税人申报环境保护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