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界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该规定自2018年4月8日正式生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该规定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点:
第一点:这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临有关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回答了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下发这一《规定》,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第二点:《规定》的出台,对于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乃至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来说,有重要意义。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但仍然严峻,全国范围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于刚刚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来说,强化安全管理,做好事前预防,将突发事件苗头和隐患及时化解,就是对改革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最有效的应急管理。也正因如此,国家应急管理部的第一次全系统视频会就是围绕强化安全生产召开。当前出台这样一部党内法规,是新时代谋求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顺利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三点: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规定》提出: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
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四点: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考核考察办法与内容。《规定》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三项制度”分别是:巡查制度,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要求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三个纳入”分别是:纳入督查督办内容,要求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五点:在问责追责方面有新举措。《规定》除了界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
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点:明确要求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惩结合,是所有健全完善的责任制度的必要特征,制定表彰奖励条件,能够鼓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地履职尽责,加快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局面。这次《规定》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及时奖励,也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定期奖励,也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原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8-04/18/content_52838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