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策法规直通车
核心法律制度九十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解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夜间、白天施工噪声控制标准进行施工作业控制,对施工顺序进行调整,尽量避免噪声大的机械在夜间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在夜间施工开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复符合规定的夜间施工手续。规范夜间施工行为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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