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 引 号 :12411000767821461N/201806-00004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 生成日期:2018-06-08 17:51
  • 名 称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我市“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防范资金风险,维护职工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一)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并注明封存原因。职工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凭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自主缴存者自愿停缴销户提取。自主缴存者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未再继续缴存的,可凭身份证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三)现役军人住房消费提取。现役军官、士官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凭军官证、士官证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四)加强提取审核调查。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后重新在原单位开户缴存的,要加强审核调查。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纳入失信缴存职工黑名单,对已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提高租房提取标准

    根据我市房屋租金水平,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单身职工租住商品房月租金提取标准由原来45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夫妻双方家庭租住商品房月租金提取标准由原来900元/月调整为1000元/月。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一)提取同城通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完善系统便民功能,取消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之间提取业务办理界限,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我市区域内任一网点通取通办,方便职工就近办理。

    (二)优化偿还自住房贷款提取业务流程。改进偿还自住房贷款提取方式,取消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自主还贷,实行系统自动处理,便于群众提取还贷。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签订“冲还贷协议”后,系统逐月定日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扣划对冲应还款金额;对商业自住房贷款职工,签订“商贷委托提取协议”后,系统逐月定日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将应还款金额转入协议约定的职工银行账户。

    (三)简化离退休提取手续。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离退休手续,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部识别,或与社保信息联网校验,方便职工快速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6月8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