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策法规直通车
核心法律制度九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解读:《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体现了政府对商品房预售制度事前监管。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该对选择的项目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一定的了解,不要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楼盘。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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