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评选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修订《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评选和奖励实施方案》
修订《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评选和奖励实施方案》(许政办〔2016〕65号),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许办〔2017〕17号),按照突出重点、拉大差距、树立标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实现奖出激情、奖出竞争、奖出成效这一管理目标,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促进许昌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二、新修订的《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评选和奖励实施方案》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是取消教育管理奖。原方案奖励分教育管理奖和教育成果奖两项。现方案取消教育管理奖(明星学校、功勋校长、功勋教师),只设教育质量奖(即原教育成果奖)。
二是调整教育质量奖。在原教育成果奖奖项设置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市长教育质量奖,重点奖励县(市、区)政府、相关中小学校和师德先进个人。1.依据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高中学校。2.依据初中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初中学校。3.依据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小学学校。4.设立特殊贡献奖,对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贡献特别突出的教师团队和年级主任、班主任、学科教师进行奖励。5.保留市直高中、初中市长教育质量奖。6.将师德先进个人纳入市长教育质量奖。
三、“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评选程序有哪些
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的评选和奖励大体上分为评审、公示、确认、奖励四个阶段。
(一)评审:依据高中教育质量奖、初中教育质量奖、小学教育质量奖、市直学校教育质量奖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别组织综合评审,拟定获奖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二)公示:对拟定的教育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在许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奖励:9月上旬,在全市教师节庆祝大会上,对市长教育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如何保障“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的评选奖励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许昌市市长教育质量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在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长教育质量奖评审办法的制定和评审、公示、奖励等具体工作;负责教育质量奖的前期审核工作。
(二)严格标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高中教育质量奖、初中教育质量奖、小学教育质量奖、市直学校教育质量奖等评审办法,并组织实施。评选工作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征求同级信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广泛宣传。市、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市长教育质量奖评选和推荐的条件、办法、程序和奖金使用办法等,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