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示范区管委会印发了《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支持工业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发展办法》,招商融资促进局现将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大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壮大我区工业企业实力,支持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有效提高标准化厂房使用率,根据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许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支持范围及条件
1.适用于所有入驻示范区,符合“电气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民用电器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产业定位的企业。
2.入驻企业须在示范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公司(或变更注册地址到示范区),并在示范区依法纳税。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证照齐全、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
3.入驻企业须提交入驻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入驻获批后,开始启动公司注册(注册地址变更)及税源地变更相关工作。
三、支持内容
主要是生产场所租金补贴。入驻企业租赁示范区范围内智慧信息产业园、国家双创孵化基地以及留学生创业园和工业企业标准化厂房等场所,结合市场租赁行情,参照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不含水、电、物业等其它费用)的标准,按实际租赁费用由“示范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给予房租补贴,低于每平米15元的按实际租金补贴,期限3年。
企业入驻后,第一年,对企业进行扶持,实行全额房租补贴,投产并实现纳税后兑现;第二年和第三年,对每年纳税额高于或等于50万元/千平方米的企业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对每年纳税低额于50万元/千平方米的企业,经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按照确认的财政贡献补贴房租,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
四、如何申请扶持资金
入驻条件审核初审工作由示范区管委会授权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信办)、招商融资促进局联合开展,并提交示范区管委会审定确认。工信办具体负责入驻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入驻企业须提交入驻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其他相关材料。入驻获批后,开始启动公司注册(注册地址变更)及税源地变更相关工作。
奖补实行后补助原则。入驻企业递交奖补申请,提供企业证照、房租发票、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经工信办和招商融资促进局联合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由工信办直接奖补到相应企业账户。
五、退出机制
示范区管委会授权工信办负责对入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入驻企业享有的扶持政策,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1.企业有违法经营被查处或对场地私自转租、分租的。
2.企业3个月内未利用租赁场所进行实际生产运营或1年内未在示范区纳税的。
3.企业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4.企业违反环保和安全生产政策,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