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近日,示范区管委会印发了《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科技工作办公室现将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促进示范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许昌英才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出台《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二、奖励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为示范区科技创新、科技合作、科技成果引进及转化、创新载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及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家高新区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属企业或个人。
三、奖励条件是什么?
1.科技创新项目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自主创新专项和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配套奖励。
2.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范、科技含量高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3.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个人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我市最高科技成就奖、我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工作并符合“许昌英才计划”五类人才标准且带来科技创新项目落地投产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
4.推动科技创新合作贡献奖励。对引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科研机构或与管委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且在示范区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或直接为我区企业引进科研成果实现技术转让并产业化的引荐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备案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奖励;对已建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视其绩效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的种子资金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6.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突出贡献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领军)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内外、港澳台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及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进行资助。
四、如何申报奖励?
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申报企业和个人对照上述奖励类别,填写并提交《奖励申报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后,进行初审、复审、公示,公示满一周后报管委会批准并颁发奖金。
五、同一项目可以申请多项奖励么?
同一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奖励,已享受示范区其他科技方面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
六、办法适用期限是什么?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