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拘留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保障,享有不被他人侮辱、体罚、虐待的人格权利、患病有权得到治疗。
2、随身携带的非生活必需品与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出所时返还。按照规定由拘留所代为保管的财务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拘留所照价赔偿。
3、在拘留所内购买的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亲情餐”价格需公示,所内消费均被拘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4、按照规定的标准获得饮食,民族饮食习惯得到尊重。
5、按照规定获得法律道德教育,每日有不少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6、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7、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给予表扬。
8、被拘留人在遵守拘留所通信、会见管理规定的同时,享有与他人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及在会见区会见的权利。
9、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10、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二、被拘留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2、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照作息时间和指定范围进行活动,内务要整洁,物品摆放要规范整齐。
3、严禁将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带入监室。
4、严禁哄闹、打架斗殴,殴打、欺辱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5、严禁预谋或者实施逃跑,未经法律程序不能离开拘留所。
6、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7、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改过自新,认真做笔记,写心得体会。
8、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拘留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不准随意刻画,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9、发现其他被拘留人有预谋、实施逃跑、行凶、自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10、请假出所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请假期满,被拘留人需返回执行剩下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