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市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许政办[2015]91号),定期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2018年8-10月份,市编办牵头组织市直各部门对单位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了调整,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送审稿)》(下称《决定》)。《决定》经2018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38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二、政策内容
《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257项,新列入130项,调整后市政府各部门共保留行政职权事项3729项,其中:行政许可93项,行政处罚2755项,行政强制156项,行政征收24项,行政给付14项,行政检查163项,行政确认65项,其他职权459项,具体调整情况在正文后附件中显示,附件1为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附件2为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附件3为市政府决定新列入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附件4为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
此次调整后,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确保清单之外无职权,让群众企业办事更加便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