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策法规直通车一百零一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525P/201901-00071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 生成日期:2019-01-07 15:42
  • 名 称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策法规直通车一百零一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策法规直通车一百零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策法规直通车

     

    核心法律制度一百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务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米;

    (五)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项目总规模计算。

    解读: 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难以保障房屋建设质量安全,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对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企业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许昌市城建监察支队温馨提示: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的美好城市。

    热线电话:2168198、2168138。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