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颁布实施18年来,随着我省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创新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迫切需要出台‘升级版’。2018年我省技术合同成交额149.74亿元,在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中排名第21位,与经济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符。为深入落实高质量发展对科技的新要求,我省再次以立法形式出台新修订的《条例》,通过政策再发力,消除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破解我省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条例》共六个部分49条,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兴豫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总体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和彰显我省特色、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作了较为全面的制度设计。相比现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创新——
亮点一:规范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精神,《条例》规范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宏观指导、政策保障、经费安排、人才支持等多个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在应用类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管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要支持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要制定措施,培养、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要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要对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亮点二: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条例》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为此,在总则中强调科技成果转化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并在其他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可以按照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亮点三: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为提高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解决转化过程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条例》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同时,《条例》又规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亮点四: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起到实现科技成果从产生到转化的桥梁作用。为发展壮大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条例》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科技成果的价值与成熟度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服务。《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成省内外技术成果在本省转移转化成效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亮点五: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为破解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不畅影响、制约转化的难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信息公开服务等活动,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同时还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
亮点六: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
在国家、我省以往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奖励金额比例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直至提高到不低于70%。但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途径、方式较为复杂,造成实践中兑现奖励的有很大的操作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的规定中采取了可分类奖励的方式。《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如系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提取奖励的比例是“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如系作价投资的,奖励的比例也是“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如系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则“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条例》还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支付期限、领导人员奖励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操作范式。
亮点七: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为尽快破解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不足这一制约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条例》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