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市直及省直驻许各相关单位:

《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在企业建设的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化整合后更名为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在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化整合后,分别更名为许昌市技术创新中心和许昌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2020年1月15日

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许昌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成果应用的平台,是建设许昌市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础。

第三条 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市场的需求,为企业生产工艺的改进、产品

的换代升级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提升,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针对企业和所属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持续进行技术攻关;

(五)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开展技术培训,参与省内外所属行业领域的技术交流,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

(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效保护企业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

(七)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相关技术研发、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 许昌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许昌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组织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和认定及考核工作;

3.制定中心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协调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管理工作。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1.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计划;

2.负责本地区拟组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3.负责本地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4.协助许昌市科技局做好中心的考核、调查、统计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组建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许昌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一定经济技术实力,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研发场所、仪器设备和资金保障;

(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经济效益良好,重视研发投入,中心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四)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先进的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试验测试场地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用于技术研发的各种仪器设备不少于10台(套),基本满足检测、测试、分析和试验的需要,总值在100万元(现代农业技术领域70万元)以上;

(五)拥有一支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10人以上)和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人以上),队伍组成人员结构合理,专业从事技术研发的人员(研究生学历或技术职称副高以上)不少于3人;

(六)中心组织体系基本完善,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技术研发路线相对集中、方向明晰,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技术研发激励机制,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第六条 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及认定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建设方式自行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一)申请。申报单位按照许昌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许昌政务网站上填报并提交《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申请书》和《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指标,结合辖区内企业所属领域的状况和产业发展的需求,进行遴选、择优推荐,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后网上提交。市直单位审查无误后可直接在网上提交。

(三)受理。许昌市科技局根据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分布状况,结合各县域产业的特点及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对各领域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建设条件、佐证材料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可会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考察核实。

(四)评审。由许昌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可采取专家评估论证或专家评估论证与现场考察相结合方式。专家评估论证的重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认定。许昌市科技局行政办公会根据评审情况专题报告和专家组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通知。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可采取聘任制,任期3-5年,任期内在企业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成员可聘请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建设单位主要技术骨干组成,为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应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重大技术突破,以及开放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心或建设单位更名须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请许昌市科技局批准。

第九条 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三年为一考核评估周期。考核评估内容主要是建设方案和目标落实情况、科技创新活动开展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情况、中心对企业发展的推动(服务)作用等。

第十条 考核评估采取量化综合评估与平时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 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昌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单位发生重大事项,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正常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许昌市科技局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报告或考核材料的;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结果估优秀,且符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统一用“许昌市 企业简化名 代表性产品 技术创新中心”命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许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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