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失业保险费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787F/202003-00004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 生成日期:2020-03-23 09:51
  • 名 称 :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失业保险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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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失业保险费政策解读

    一、享受失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对象和期限是什么?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

    2、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失业保险缓缴政策可以与减免政策叠加享受吗?

    缓缴政策可以与减免政策叠加享受,并且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必须连续无间断,执行期限最迟不能超过2020年12月31日。


    三、减免征收失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吗?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合法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为了更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附件: 豫人社〔2020〕8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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