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人才委〔2019〕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发挥其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许昌英才计划”助推“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的意见》(许发〔201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培育在市委人才委的领导下,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培育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是指许昌市各类企业引进或培育的具有较高现代管理素养、先进经营管理理念、突出创业创新能力,能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当职务层次者。
第四条 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工作经历之一:
(一)近5年内,曾在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或其他相当层次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1年以上;
(二)近5年内,曾在河南省民营企业100强、河南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或其他相当层次公司担任高层管理职务1年以上;
(三)近3年内,曾在行业龙头企业、区域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1年以上。
第五条 培育是指通过教育培训、实践锻炼、激励引导、组织赋能等手段,促使本企业现有员工成长为经营管理理念先进、创业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成效明显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章 评审认定条件
第六条 在市委人才委的领导下,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人社、税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组织开展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审认定工作。
第七条 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层层把关、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认定10名左右优秀企业家、15名左右高级管理人员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评审认定不限制名额。
第八条 参评的优秀企业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二)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主持企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勇于创业、锐于创新、潜心实干,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注重企业文化建设;
(四)原则上所在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
第九条 参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其中,在申报单位高层管理岗位工作经验不少于2年;
(三)组织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在发展战略、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等相关方面成绩显著,对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四)截至申报年度,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在3年以上,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申报年度上年度薪酬收入(来源于申报企业的工资薪金、奖励性绩效以及分红等)税前不低于15万元。
第十条 同一企业每年度认定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数不超过1人,累计认定优秀企业家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数不超过1人,累计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数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在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审中,向智能电力装备等九大重点新兴产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企业注册地工信部门申请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审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优秀企业家类
1.认定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申报企业出具的申报对象在企业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证明材料;
5.申报企业近2年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7.其它证明材料。
(二)高级管理人员类
1.认定申请;
2.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近2年交纳社保和个税的证明材料;
5.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出具的申报对象在企业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人事组织结构图;
8.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9.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结合评审认定条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工信局。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同步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选,提交市委人才委研究确定后,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许昌英才网、市工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认定。
第十六条 经评审认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向其发放人才证书,市工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库,加强对人才的服务保障。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在举办培训、外出考察、出国研修等活动时,优先安排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参加。
第十八条 对符合《许昌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支持办法》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可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对政治素质好、表现优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优先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参评劳动模范、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和“三八”红旗手,向上级推荐参评人才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