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和争议处理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787F/202004-00002
  • 信息分类: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 生成日期:2020-04-20 09:11
  • 名 称 :许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和争议处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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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和争议处理政策解读

    近期,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中央提出了“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秩序全面恢复,抓紧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4月1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劳动合同用工问题政策解读》电视电话专题讲座,现根据讲座内容,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的热点、难点问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进行分类解读。

    一、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遵循

    (一)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行;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具体分歧和争议。

    (二)企业和职工要充分利用调解、仲裁、司法等合法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大会的协商职能,引导企业与职工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三)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企业要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职工要关心、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资待遇确定

    (一)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又未能补休的,员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三)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四)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六)2月9日后企业仍未复工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用完各类休假和年度内依法综合调剂休息日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以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

    (七)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鼓励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九)受疫情影响,经协商企业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十)企业安排员工以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支付;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量折算支付工资,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用工管理

    (十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十二)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员工,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主动与员工沟通,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员工,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十五)企业已复工并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但员工不愿返岗复工,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六)企业复工后,怎样避免因人员聚集发生的疫情风险?

    答:为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十七)复工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工困难,企业该怎么办?

    答: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

    (十八)如何进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

    答: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批复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提交报批申请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为赶工期,弥补疫情防控带来的经济损失,申请在本年年内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不能放宽审批条件。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十九)企业应该如何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后,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允许企业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二十)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孕期、哺乳期女员工安全健康权益?

    答:企业应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关系科  陈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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