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20]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6日
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步伐,鼓励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规范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实行市、县共同奖励。奖补资金从市、县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支出。按照确定奖补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承担50%。企业工商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以企业税收财政受益地为准。企业税收财政受益全部为市财政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条 严重失信主体的单位,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在许昌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可享受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第六条 上市、挂牌奖补标准。
(一)对向河南证监局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辅导报备并获受理的(或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境外上市备案申请并获无异议函的)企业,给予50万元企业上市前期推动资金。
(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上报审核材料并获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企业上市中期推动资金。
(三)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板、创业板)成功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资金。
(四)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县级政府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企业对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贡献预期,在100万元奖补基础上,可再给予适当奖补资金。
(五)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再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市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
(六)对从新三板转板或直接申请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普通企业上市奖补标准给予上市前期推动资金、上市中期推动资金、上市成功奖补资金。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流程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上市(挂牌)奖补资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奖励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证明(或证监会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文件、企业上市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四)新三板同意挂牌的函、交易提示函、股票登记证明等。
第八条 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或境外上市备案)、上市申请受理、上市(新三板挂牌)1个月内,将上市、新三板挂牌奖补申报材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上市(挂牌)奖补。县级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挂牌)奖补标准的,以各县(市、区)金融管理部门文件联合行文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主管部门复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财政部门(企业税收财政受益全部为市财政的,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17〕17号)要求,对各类违法违规及失信企业进行筛查,“黑名单”内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挂牌奖励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追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之前出台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22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上市的通知》(许政办〔2016〕2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进行奖励的通知》(许政办〔2017〕4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