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的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农村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各地准确把握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的相关背景、实验重点和工作安排,记者采访了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负责人。
记者: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后,广大农村普遍开展了灵活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取得积极效果。请问,部署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为推进村级议事协商深入开展,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村级议事协商的政策性文件,回答了哪些方面“要为”的问题。如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了在村(社区)开展议事协商的具体要求;2019年,中办、国办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对“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作出专门部署。目前,村级议事协商已经以不同形式普遍开展了起来。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亿万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有了更多期待,对行政村层面“如何为”的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就是要引导各地,一是在相关制度建设上出新招,提升村级议事协商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二是在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实践上出实招,把村级议事协商贯穿村级事务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解决好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三是在破解制约村级议事协商深入开展的关键问题上出硬招,拓宽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总而言之,就是要达到《通知》提出的,“为各地推进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的目的,进一步增强村级议事协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活力和效用。
记者:村级议事协商实践性很强,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承载的功能也越来越多。民政部将指导有关地区重点在哪些方面开展创新实验,以促进提升村级议事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
答:强调实践、突出实践、扩大实践,是村级议事协商的鲜明特点。为引导各地把握村级议事协商的关键环节,在深化实践、规范实践上下功夫,《通知》明确了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议事协商机制建设、议事协商议题和主体的确定、议事协商形式创新、议事协商成果运用、议事协商事项纳入村“两委”工作程序、对村级议事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等6个方面的实验内容。这6个方面的实验内容,也是基层具体实践中普遍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1000个试点单位,就是1000块村级议事协商的试验田。《通知》还明确创新实验不搞“大而全”,试点单位可以围绕六个方面的部分或者全部实验内容开展实验,从“小切口”入手,有效解决制约村级议事协商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撬动村级议事协商全流程工作水平的提升,从而为各地提供丰富多样的实践样板。
记者:全国现有50多万个行政村,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农民群众诉求也是多种多样。在创新实验试点单位布局方面有何总体考虑,以体现差异性、多样性?
答:我国地域辽阔,乡村情况千差万别,需要破解的难题也各不相同。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其目的也是为了立足各地不同的自然禀赋和民俗特点,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村级议事协商模式。
《通知》对此作出了具体安排,强调要“兼顾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倡多样性,体现差异性”。一是根据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县级行政单位情况,提出了试点单位的建议数量,同时明确每个县(市、区、旗)不超过1个试点单位,保证试点单位的代表性。二是创新实验工作将分两批梯次开展,引导各地在实验过程中深化对村级议事协商的规律性认识,逐步聚焦找准本地区村级议事协商具体操作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实践探索,防止实验时一哄而上、实验后一哄而散。三是要求各地兼顾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基础和发展潜力,对试点单位进行整体规划,形成符合不同地区实际的村级议事协商模式,避免经验做法千篇一律。
记者:请介绍一下在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工作中,如何把握各级民政部门和试点单位的角色定位,在保障实验效果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通知》要求,要突出齐抓共管,实行分级管理,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通知》还明确,一是要发挥各试点单位主体作用。试点单位首先就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较强的创新积极性。二是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并加强对实验工作的具体指导。三是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地务实高效推进落实实验任务,定期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在保障实验效果方面,《通知》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及时固化形成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实践的有效工作措施。二是要大力宣传推介创新实验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协助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营造创新村级议事协商形式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求各地在支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中,优先考虑成效显著的创新实验试点单位所在的县(市、区、旗)和团场,进一步增强各地抓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