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用)》 的通知

关于印发《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用)》 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及省直驻许各有关单位:

许昌市《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用)》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3日

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科技资源,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主体技术创新,依据《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豫科〔2018〕137号)和《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奖补管理办法》(科财教〔2017〕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指许昌区域内纳入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及建有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户主要是指在许昌市共享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利用该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团队等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服务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双向补贴”主要是指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情况进行事后奖励补助,对用户支付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费用,采取事前抵扣方式进行补贴。现金支付与创新券抵扣比例为6:4。

第七条 享受“双向补贴”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范围为(原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原值5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省共享服务“双向补贴”的基础上,可适度给予二次补贴。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许昌市科技局、许昌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的政策措施,审查和批准仪器管理单位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组织实施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的申报、审查和推荐工作,制定和落实开放共享服务相关的激励政策。

第十条 管理单位作为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公开开放共享服务的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许昌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开放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创新券申领的审核、发放工作,协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评和双向补贴的实施。

第三章 共享服务的原则

第十二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的选用应遵循本地选取、财政购置优先的原则。即:用户应选取许昌区域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选用同种科研设施和仪器财政购置的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收取共享服务费用应遵循成本价和非盈利的原则、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费用双方可采取议价方式,必要时也可由政府主导。

第四章 管理单位绩效评价与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每3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共享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用户评价情况 ,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平台情况、队伍建设状况等,绩效评价设置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不合格等次不享受共享补助。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奖励补助金额等于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共享服务收入(创新劵面值之和)乘以补贴系数。绩效评价优良、合格等次补贴系数分别为30%、15%。

第十六条 奖励补助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单台(套)补助限额3万元,每个管理单位补助限额为20万元。市内高校二级学院(系)可作为一个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共享服务奖励补助应按照通知要求填报《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奖励补助申请书》,并提交“管理单位服务清单”(通过河南省或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系统导出)、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创新劵申请表、创新券等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共享服务奖励补助经费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购置、平台建设和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的支出,其中奖励补助的15-20%可按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给予专业检测人员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单台(套)原值50万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在享受省共享服务奖励补助的同时,可按省级(许昌境内部分)奖励补助金额的10%享受市奖励补助,单台(套)奖励限额1万元,法人单位奖励限额5万元。

第五章 用户使用补贴

第二十条 用户补贴采取创新劵支付事前抵扣补贴方式。即:用户通过平台选取使用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前进行议价,根据议价的结果,可按议价的40%向管理单位支付创新劵抵扣共享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现用现领取。已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团队每年累计领取创新劵限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创新劵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微信”向市科技创新中心申领。流程是:在许昌市科技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发共享服务创新劵申请表---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扫描件发至市科技创新中心---市科技创新中心审核、盖章扫描后反馈给申请用户--用户向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支付抵扣共享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户在共享服务平台上选用许昌境内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在享受省共享服务补贴的同时,可按现金支付额的10%享受市级共享服务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共享服务补贴的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用户申请共享补贴时需根据通知要求,填报“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补贴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共享服务支付现金发票的复印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用户的知识产权,及其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技术保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单位在为用户提供共享服务时,用户应向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注意事项,确保设施和仪器安全;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事前双方应进行约定,签署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科研设施和仪器损坏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创新劵仅限于已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许昌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从事科技研发活动时,作为有偿证券使用,不得作为资本、货币在社会上进行折算抵押、转让、支付和流通。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所出具的共享服务结果、结论及数据仅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参考,用户不得作为商业活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用户、管理单位应对共享服务活动和共享服务“双向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共享服务“双向补贴”,一经发现,除追回“双向补贴”资金外,将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共享服务资格、纳入许昌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管理单位不得拒收用户享受共享补贴抵扣支付的创新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奖补实施细则》(许科字〔2017〕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试用期1年。

附件: 许昌市科技创新券申领程序.doc

附件: 许昌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doc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