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 /> <a title=" 关于修订《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说明" id="contenttitle">关于修订《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说明--科技政策汇

关于修订《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说明

关于修订《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说明

一、修订目的

1、修订《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称简称“《实施细则》”)主要是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解决其初创期因资本不足,不便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2、主要是解决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由财政出资购置的仪器设备因闲置造成科技资源浪费问题。

3、通过推行科技创新券,简化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申请补贴工作流程。

二、修订原因

1.原《实施细则》(许科字【2017】133号)和《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奖补管理办法》(许财教【2017】23号)修订于2017年11月,《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豫科【2018】137号)发布于2018年9月。市本级早于省级,且二者的依据存在较大出入,市本级的主要依据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后者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

另:科技部 财政部于2018年2月印发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48号)。

2. 2019年省审计厅委托市审计局对我市科技创新政策审计时将“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作为一个问题,要求进行整改。

三、修订内容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因激励机制不完善、责权利不明确,管理单位,尤其是检验检测人员积极不高问题。二是因使用单位对政策不了解、事后申请补贴费程序繁琐,不愿申请问题。

(二)变化内容

原《实施细则》共分五条。

第一条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奖补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第三条共享服务后补助的实施程序:1、申报条件;2、申报材料;3、审定流程;

第四条共享使用后补助实施程序:1.申请条件,2.申报材料,3.审定流程;

第五条奖补资金下达的程序。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分七章33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

第1条目的和依据,第2-4条分别就共享服务的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用户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5条对共享服务进行说明,明确了不属于共享服务的范畴。

第6、7条对双向补贴额的方式和设施仪器的范围及额度进行明确。

第二章职责共4条

分别明确了市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设施仪器管理单位、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三章共享服务的基本原则共2条

明确了设施和仪器的选取原则、共享服务费议价的原则。

第四章管理单位绩效评价与奖励补助共6条

第14、15条明确了对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的绩效考核周期、考核内容、按三个等次设置及优良和合格等次奖励补贴比率、补助的方法——可直接兑付。

第16、17条明确了奖励补助的申报周期,申报要求及单台套和单位奖励补助最高限额。

第18条补助的开支范围及用于奖励人员支出最低比例。

第19条原值50万元以上二次补助的比例及限额。

第五章 用户使用补贴共5条

第20、21条用户补贴的方式——创新券直接抵扣,补贴的限额。

第22条创新券申领的方式和途径。

第23、24条二次补贴的比例及补助申报周期和申请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6条。

第25条管理单位对用户技术保密要求;

第26条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问题及责任进行说明;

第27条明确了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28条明确服务单位提供结果、结论、数据不能作为检测机构的证明,从事商业活动。

第29条对有关违规问题的处理进行说明。

第30条针对创新券对服务单位提出的要求。

第七章附则3条。

第31条《实施细则》解释权

第32条《实施细则》起始的时间

第33条《实施细则》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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