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期民族统计工作需要,更加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民族统计工作,国家民委近日正式印发《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此次制定的《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是国家民委落实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族统计工作实际进行制定的。
2017年3月,国家统计局召开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部门座谈会时强调,要结合部门统计工作实际,切实提高部门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据介绍,尽管国家民委之前制定过《国家民委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统计工作的意见》,但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对民族统计工作的推动作用还有待提升。此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提升了法律效力,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民族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民族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是民族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民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负责民族地区的统计工作,并通过民族统计全面反映我国民族经济工作以及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民委制定的《中国民族统计调查制度》明确了民族统计的对象、范围、标准、指标解释等,形成了由9个国家有关部门、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的民族统计工作网络。《中国民族统计调查制度》从民族自治地方、陆地边境县、牧区半牧区县、民族乡(镇)等多个角度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数据进行了统计,涵盖了人口、农业、工业、建筑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多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国家民委和国家统计局每年共同编辑出版《中国民族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