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发展改革委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序号违法风险点风险等级违法后果、法律责任及依据防控措施责任科室
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 高风险等级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加强项目审核力度,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政务服务科
2 未按照核准文件要求建设 高风险等级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 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各相关业务科室
3 国家实行核准类项目核准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项目 中风险等级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1. 及时掌握核准项目推进情况; 2. 若项目核准后 1 年 10 月后未能开工建设,提醒项目单位提前准备办理项目延期开工手续。 各相关业务科室
4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低等级风险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4 号令)的宣传; 2. 对备案项目进行提前告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5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低等级风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条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粮食收购实行许可制度。
2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筛选经营范围为 “ 粮食收购 ” 关键字,主动联络企业,告知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监督检查科
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低等级风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一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法律后果。
2 、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监督检查科
7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中等级风险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法律后果,加强内部管理。

监督检查科
8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低等级风险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 、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法律后果。
2 、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监督检查科
9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低等级风险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 、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法律后果。
2 、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监督检查科
10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高等级风险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 、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法律后果。
2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有关企业信息,提前提醒有关企业相关义务。
监督检查科
11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低等级风险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 、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法律后果。
2 、委托时就告知相关义务,经常性提醒。

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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