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a title="许昌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id="contenttitle">许昌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科技政策汇

许昌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71XC/202209-00041

  •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名 称:

    许昌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 有 效 性:

  • 关 键 字:

    科技

许昌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许昌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许科字〔2022〕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实施“许昌英才计划”助推“五个强市”建设的意见》(许人才委〔2022〕4号),满足我市重点创新平台建设人才需求,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职责、引才标准和程序、科研经费支持和人才待遇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创新平台的范围为: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以下简称重点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宏观指导,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能承担落实相关工作,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人才,主要包括:

(一)符合《许昌市人才分类认定支持办法》认定条件的A、B、C、D类人才。

(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

(三)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四)急需紧缺专业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双一流”建设学科和省内部分高校省级重点学科本科毕业生。

(五)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级以上技能大奖和技术能手荣誉获得者,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

(六)急需紧缺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重点创新平台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相一致。

(二)能够解决许昌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重点创新平台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意向后,符合相关人才标准的,重点创新平台与其签订工作合同,按照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重点创新平台与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达成意向后,及时向牵头单位报备,符合条件的,按“一事一议”引进,重点创新平台与其签订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创新平台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创新人才,根据《许昌市人才分类认定支持办法》,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重点创新平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八条 赋予引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科研经费实施“包干制”,以信任为基础制定经费使用办法。

第九条 重点创新平台可根据需要,聘任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为平台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在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引进的顶尖和领军人才实施“助理”制度,“助理”选聘工作由引进人才推荐,经费由重点创新平台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 鼓励重点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符合单位、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各方利益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按规定兑现落实科研人员技术入股等激励政策。全面实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委人才办负责创新平台引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

(二)市科技局负责引进创新人才政策解读与咨询,征集创新人才需求信息,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配套政策、各项待遇和跟踪服务。

(三)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参加招才引智活动,做好引进创新人才的分类认定工作。

(四)市委人才委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做好用人单位引进创新人才的各项待遇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引进创新人才计划和条件。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创新人才引进工作。

(三)落实本单位引进创新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政策。

(四)推进本单位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建立健全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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