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000005747189K/202212-00045
法律法规
市农业农村局
2022-12-16 13:22
一、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及派驻纪委负责实施。
五、农业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六、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5.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6.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是否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7.是否文明执法;
8.是否公正公平。
七、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实行农业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要将农业行政执法综合情况向局作出书面报告。
九、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由派驻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自2022年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