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000005747138B/202303-00043
市政府办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
2023-03-01 16:12
许政办 [2023] 1号
许政办 [2023] 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4日
许昌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市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实施意见》(豫自然资发〔202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优化整合业务办理流程,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房地产市场规范运行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为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基础性保障。
二、实施范围
中心城区(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推行“交房即交证”。
各县(市)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总体目标
正在实施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交房即交证”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交房即交证”,鼓励“住权与产权同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组织交房,在交房前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内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城镇规划范围内所有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实施“交房即交证”,并实现常态化运行。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联合审批服务。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大力推广电子证照应用,登记前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相关公共服务开户业务联动办理等。
(二)推进信息共享应用。各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应加快融入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成覆盖全市、面向大众并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相关联动服务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信息集成共享,在严格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实现电子证照在线查询应用和自然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状况信息与房地产预售、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等关联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构建全过程监管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确保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综合执法改革实际情况,推动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强化建设用地、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构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流程
(一)建设预售阶段
1.做好商品房项目信息编排。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命名的审批、备案、公告和门牌号编排使用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可依托“金盾工程”部门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供以接口调用和核查对比为主要方式的信息共享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2.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符合标准和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信息应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网上签定预售合同,系统核验后生成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等机构。完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对纳入“交房即交证”实施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将“本项目(小区)已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作为选择性条款,并鼓励增加“本项目(小区)完成首次不动产登记时,向购房人提供全额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满足“交房即交证”前置条件的条款内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精简流程并案办理。通过流程再造、系统共享等方式,实现同步申请、一窗受理、并行联办、实时共享。探索将不动产预告登记和转移、期转现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动产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期转现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期转现抵押登记时,有关材料不再重复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4.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畅通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金融等机构和开发企业间的信息渠道,实现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授权后可利用信息终端同步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
(二)竣工验收阶段
1.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屋测绘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前,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将预售楼盘与不动产登记单元实现一致,提高登记效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限时完成“联合验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通对接,实现竣工验收备案、联合测绘成果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应用。加大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实认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事项联动办理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限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核算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消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施工过程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交房交证阶段
1.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采取提前介入、上门服务等方式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办证,凡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证件资料不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复提供,符合登记条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打通房屋交易、税收征管、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探索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交纳税费、颁发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深化“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做好与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开户业务的联动办理,并将办理信息实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2.实现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验收通过后应及时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向购房人提供收房通知、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材料,督促并配合购房人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分户不动产转移登记。在达到交房条件时,及时将交房计划告知不动产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通信等部门,做好现场发证和代领送证等工作,切实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联席会议,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协调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联动。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联席会议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方式,积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证照等手续,主动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对列入“交房即交证”项目的楼盘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化解;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过程管控,健全监督体系,限时办结,确保列入“交房即交证”项目按期完成。
(三)实施联合惩戒。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未达到交房条件强迫交房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站、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等载体平台对“交房即交证”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力度,推动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依规建设,认真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及时配合购房人办理各项手续,增强群众对企业信任度,营造“交房即交证”工作良好氛围,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