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138B/202305-00852

  • 信息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3-05-05 15:05

  • 名 称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许政办 [2023] 10号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 [2023] 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31日


    许昌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清单见附件1)排污口排查溯源和5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主要河流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其他河流所有排污口排查,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开展排查整治

    (一)排查溯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根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关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要摸清掌握各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管委会)兜底的原则,针对排污口逐一确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要明确存在问题与整改要求,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见附件2),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分类整治

    对排查出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按照“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方面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稳妥有序、科学规范推进整治。对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应统筹有序开展,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

    1.依法取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其他已取缔的排污口,应在排查或溯源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拆除清理,避免排污问题反弹。(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清理合并: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要求,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开发区(园区)外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向水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属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整治: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整治共用的排污口以及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和管线。排污口设置应符合防洪、采样、监督等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规范设置审批

    1.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各类有关规划区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口设置相关法律法规。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现有入河排污项目未获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的,要明确整改时限,符合条件的抓紧补充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要严格控制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的排污口新改扩建设置。(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设置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所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审批管理。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细化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等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市县自查、省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县(市、区)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县(市、区)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

    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要求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负责、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主体,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工作,加强财政经费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道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在排污口溯源、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加强排污口管理成果应用,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落实“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四)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全市主要河流清单

    2.许昌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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