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362/2006-0070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应急预案
文    号:郑政办〔2006〕20号成文日期:2006-07-06发布日期:2006-07-0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建立我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1.2 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我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将污染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完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履行责任,加强合作。各部门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科学决策,平战结合。处理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日常应急防范的关系,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平战结合、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结合。 
1.5 事件分级 
为界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主要包括省会应急委、省会应急办、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参加相应机构,并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应急任务。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技术组、综合协调组、信息组、监测预报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现场处置分队、治安分队和后勤保障分队。 
主要职责:及时向省会应急办报告事件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1.1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环境危险源资料档案的建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库的建立,专家成员档案的管理,以及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等。 
2.1.2 专家技术组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产生。 
主要职责: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危害程度、事件等级的判定、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2.1.3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2.1.4 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的上报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2.1.5 监测预报分队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市水利局以及其他行业的专业监测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监测,对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1.6 医疗救护分队由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伤员及时实施救治;对突发环境现场进行必要的消毒防疫;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2.1.7 现场处置分队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及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源控制,防止污染扩散;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控制或减轻其对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2.1.8 治安分队由市公安局和武警部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事发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各级警戒线;对相关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的道路运输畅通;抢救、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周边居民和公共财产;维持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公共秩序,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2.1.9 保障分队主要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交通局、市供销社、市物产集团、市安监局、市市政局和事发地政府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通讯和道路的畅通,应急物资的筹集、调拨和紧急配送。 
2.1.10 现场调查组由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2.2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现场的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实施对各县(市)、区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统一监管。 
市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市安监局: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适当调控相关流域的水体流量;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污染物处置和受害人员的抢救工作。 
市市政局:参加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负责应急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市供销社、市物产集团:负责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现场人员和财产的疏散、安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市委宣传部:做好对污染事件处理的新闻报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省会应急委或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 事发单位责任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当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上一级环保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能力或污染影响范围超出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2 响应程序 
接警核查→上报→预警→启动相应预案→监测→决策→现场处置→应急终止→善后处置。 
3.3 预警 
3.3.1 当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或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时,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造成非生产人员死亡的。 
(2)因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严重影响的。 
(3)可能造成饮水中断的。 
(4)1、2、3类放射源因丢失、泄露、被盗造成失控的。 
(5)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对环境和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6)危险废弃物在处置、储存、运输过程中因非正常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7)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不能满足事件应急需要的。 
(8)其他原因造成环境严重影响的。 
3.3.2 预警程序: 
(1)接警:接收来自各渠道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 
(2)信息确认:环保部门按照报警信息对现场核查,需要启动郑州市应急预案的,立刻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发布与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的信息,确认需要进入应急状态的,立即报告省会应急办,并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根据情况发布必要的预警信息。 
3.3.3 预警公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的危害范围及程度,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人员撤离的范围及途径,人员防护的基本类型及措施。 
3.3.4 事件上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或有发生事件征兆的,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部门。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单位都要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环保部门的接警电话为12369。110、120、119等部门要及时将接到的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及时转到12369。 
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因报告单位或个人上报的信息不实、延误等因素,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3.5 启动预案后的主要工作: 
(1)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污染源定位并明确当地的气象、水文参数。 
(4)预测可能的影响范围或面积。 
(5)确定可能危害的人群和其他财产。 
(6)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 
(7)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 
3.4 现场处置 
应急救援的优先原则: 
(1)保障所有应急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稳定和控制事件状态,尽量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3)保护国家基础设施。 
(4)保护公私财产和环境。 
(5)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启动应急预案后,即进入应急处置阶段。政府各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遵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为放射性污染时,启动《郑州市核与辐射事件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现场的控制、侦测、处置等工作,由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当事态特别严重、本市应急能力难以满足需要、需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协助救援的,由省会应急办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 
3.5 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要严格执行现场救援人员的现场工作程序;进入非安全区域要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离开非安全区域要进行必要的洗消程序。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和地点,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撤离;根据情况需要,可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要对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提出指导意见。 
3.6 应急终止 
3.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按照情况确认终止时机,并上报省会应急委。 
(2)应急指挥部向下设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监测分队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 指挥协调 
4.1 指挥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协作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能和专项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指挥部进驻现场,各下设机构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在当地政府救援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5)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3 现场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信息包括报警信息、预警确认信息,省会应急委、应急指挥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的各种指令,各种救援队伍在现场收集的情况报告(包括声像资料)、分析报告,专家建议的对策方案,向上级领导部门呈送的报告,以及向公众发布的新闻等。 
4.3.2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及时将获得的现场信息报送给信息组。 
4.3.3 除报警信息、预警确认信息以外,事件现场各方面的信息汇总、处理、上报以及新闻发布等工作,由信息组负责完成。 
4.3.4 信息的采集、处理和报送要及时,并保存副本;信息的报送和发布,经应急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4.3.5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以及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 预防与保障 
5.1 建立预防机制 
通过对危险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减少、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 
5.1.1 完善环境危险项目的审查审批制度。市环保局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时,对有较大环境隐患的项目要从严把关,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督促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保证有相应的处置能力。 
5.1.2 加强环境危险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安监局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从源头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 
5.1.3 市环保局对有环境危险项目的企业,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5.2 资金保障 
5.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由郑州市及县(市、区)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5.2.2 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3 装备保障 
5.3.1 郑州市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持现有监测、决策、处置和服务力量的基础上,加强相关装备(设备)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故的能力。 
5.3.2 郑州市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或单位,要装备一定数量的应急人员必备的自身防护装备,保障人员安全,提高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5.4 物资保障 
5.4.1 有环境危险源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自身危险源的特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具备处置一般性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 
5.4.2 郑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物资供应,经贸、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5.4.3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5.5 通讯保障 
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制定并实施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和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管理,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 
5.6 人员保障 
5.6.1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较大环境隐患的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应急职能和特点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预警、监测、处置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其具有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熟练程度和协调性,验证预案的可行性、各种装备的可靠性。 
5.6.2 各级人民政府在其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用跨区域、跨行业的方式将社会上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部门、企业等纳入到全市的应急队伍中,组成应急协作网络,用最小的运作成本、最高的运作效率提高应急能力的全面建设。 
5.7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环境事故应急专家系统数据库,全面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应急相关工作的基础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证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预警的准确性、决策的科学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整体响应的速度。 
5.8 宣传教育 
5.8.1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体系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承受能力。 
5.8.2 对危险源附近居民和广大公众进行与环境事件相关的基本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应急意识。通过对相关企业人员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残留毒物的处理 
6.1.1 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现场残留污染物,在应急中止后及时安全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对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 
6.1.2 化学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管执行。 
6.1.3 病源性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管执行。 
6.1.4 核及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负责监管执行。 
6.1.5 对可以资源化的污染物质,应交由具有资质能力的协作单位(企业)安全地处理、利用,保证在减小环境污染隐患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1.6 对无法资源化的污染物质,通过化学处理、焚烧、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6.2 环境事件的评估 
为查明事件原因,计算相关损失,剖析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事件的后期处理中应进行客观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中长期环境影响。 
(3)计算经济损失。 
(4)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6.3 安置及赔偿 
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的功能没有恢复、撤离人群暂时不能返回的,当地政府应负责组织安置离家人员的临时生活。对公众或集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6.4 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统一进行。 
6.5 环境事件的总结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指挥中心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上级部门,并交由省会应急委备案。根据报告中列出的应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省会应急委组织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等环节进行重新调整配备。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奖惩 
7.2.1 在突发环境件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应急救援、处置污染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救援、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污染事件真实情况,延误救援、处置的。 
(2)玩忽职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盗窃、贪污、挪用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4)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其他危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3 预案的管理和解释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郑州市应急工作的形势和需要的变化,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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