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项目 扶持与资助办法(试行)

索 引 号:74072598X/2006-00001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科学技术局关 键 词:科技
文    号成文日期:2006-07-31发布日期:2006-07-3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管城回族区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项目 扶持与资助办法(试行)

管城回族区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项目

扶持与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中心,营造有利于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增强我区科技综合竞争力,为管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二条  目标:鼓励企业积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专利及保护意识,培育壮大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第三条  扶持与资助对象:在我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实施转化,并通过区科技局上报的项目(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科技企业,在管城回族区正常纳税,不论企业性质):

1.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

2.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

3.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贴息项目的企业;

5.通过认定的新发明及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6.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7.通过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科技企业。

8.通过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党政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工程、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6.环境保护

7.农业高新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

第五条  申报时间和评审:

1.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及个人可随时申报,区科技局随时受理;

2.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全区组织相关专家集中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需提交扶持申请、机构情况介绍,获得认定的证明材料。

2.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资助申请、授权专利情况介绍、获得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

3.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单位,需提交扶持申请,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含科技投入、ISO认证及其它认证、专利及专利产品产业化生产情况等),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扶持的单位,需提交扶持申请,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含科技投入、ISO认证及其它认证、专利及专利产品产业化生产情况等),企业通过认定的证明材料。

5.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贴息项目的企业,需提交扶持申请,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含科技投入、ISO认证及其它认证、专利及专利产品产业化生产情况等),企业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贴息项目证明材料。

6.申请院地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资助申请、院地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完税证明材料。

7.申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科技企业扶持的单位,需提交扶持申请,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含科技投入、ISO认证及其它认证、专利及专利产品产业化生产情况、完税证明材料等),企业通过认定的证明材料。

8.获得年度党政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材料。

第七条  扶持与资助。根据获得认证的企业及产品产业化生产规模、发展前景及投入情况,经管城回族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类别予以扶持、资助。

1.获得国家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扶持3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扶持10万元;获得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扶持5万元。

2.对获得国家授权的申请专利实施一次性资助,分别为: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500元。授权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单位可按资助的50%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3.设立区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专项。鼓励企业自身、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含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攻关计划(含省级火炬计划、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内,分别给与承担项目企业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

4.获得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5万元。

5.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贴息项目的企业扶持10万元。

6.设立区科技自主创新贡献奖。对在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根据其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情况分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千元。区科技自主创新贡献奖每两年由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奖标准评选一次。

7.通过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一年资助1万元—3万元,第二年资助3万元—6万元,第三年资助6万元—9万元;通过年度考核的在孵科技企业,按该企业年度新纳税额(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40%作为企业的创新资金予以扶持。

8.承担国家、省、市其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单位及获得上级其它奖励的单位,经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适当扶持。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管城回族区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中心,营造有利于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增强我区科技综合竞争力,为管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二条  目标:鼓励企业积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专利及保护意识,培育壮大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第三条  扶持与资助对象:在我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实施转化,并通过区科技局上报的项目(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科技企业,在管城回族区正常纳税,不论企业性质):

1.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

2.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

3.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贴息项目的企业;

5.通过认定的新发明及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6.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7.通过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科技企业。

8.通过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党政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工程、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6.环境保护

7.农业高新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

第五条  申报时间和评审:

1.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及个人可随时申报,区科技局随时受理;

2.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全区组织相关专家集中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需提交扶持申请、机构情况介绍,获得认定的证明材料。

2.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资助申请、授权专利情况介绍、获得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

3.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单位,需提交扶持申请,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含科技投入、ISO认证及其它认证、专利及专利产品产业化生产情况等),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扶持的单位,需提交扶持申请,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含科技投入、ISO认证及其它认证、专利及专利产品产业化生产情况等),企业通过认定的证明材料。

5.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贴息项目的企业,需提交扶持申请,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含科技投入、ISO认证及其它认证、专利及专利产品产业化生产情况等),企业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贴息项目证明材料。

6.申请院地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资助申请、院地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完税证明材料。

7.申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科技企业扶持的单位,需提交扶持申请,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含科技投入、ISO认证及其它认证、专利及专利产品产业化生产情况、完税证明材料等),企业通过认定的证明材料。

8.获得年度党政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材料。

第七条  扶持与资助。根据获得认证的企业及产品产业化生产规模、发展前景及投入情况,经管城回族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类别予以扶持、资助。

1.获得国家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扶持3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扶持10万元;获得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扶持5万元。

2.对获得国家授权的申请专利实施一次性资助,分别为: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500元。授权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单位可按资助的50%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3.设立区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专项。鼓励企业自身、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含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攻关计划(含省级火炬计划、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内,分别给与承担项目企业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

4.获得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5万元。

5.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贴息项目的企业扶持10万元。

6.设立区科技自主创新贡献奖。对在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根据其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情况分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千元。区科技自主创新贡献奖每两年由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奖标准评选一次。

7.通过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一年资助1万元—3万元,第二年资助3万元—6万元,第三年资助6万元—9万元;通过年度考核的在孵科技企业,按该企业年度新纳税额(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40%作为企业的创新资金予以扶持。

8.承担国家、省、市其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单位及获得上级其它奖励的单位,经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适当扶持。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管城回族区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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